关于印发《集美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3-14 浏览次数:  文章作者:

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文件

集大委综[2009]47


关于印发《集美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党委、各直属党总支: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校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现将《集美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

2009828

主题词:党的建设 学生党员 实施细则 通知

集美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998

(共印30份)

集美大学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和大学生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担负有发展学生党员工作任务的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来抓。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要从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的要求出发,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有领导、有计划地加快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步伐在做好高年级学生发展党员工作的同时,要加强低年级学生发展党员工作,努力实现本科学生班级“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

第四条 发展学生党员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 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以下简称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要从新生入学开始,积极引导学生靠拢党组织,把入党教育融入新生入学教育,做到早选苗、早培养、早考察、早发展。要做好培养教育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衔接工作,及时接转和审核新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有关材料,保持高中与高校、本科生与研究生发展工作的连续性,培养教育时间应连续计算。

第六条 党支部要组织学马列、学党章小组,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宣传教育阵地,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要吸收他们参加入党宣誓仪式、听党课、入党纳新大会等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加强实践锻炼。通过培养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七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使“推优”工作成为大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主渠道。学生团员原则上由所在团支部召开团员大会进行民主推荐。因特殊情况学生干部也可以由负责管理该学生干部的团组织进行推荐,但在推荐前要征求所在单位团组织和该学生干部分管领导的意见。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推优”工作的领导,但要确保团组织独立行使推荐权,不能给团组织指定具体推荐对象。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工作来抓,成熟一个推荐一个,严把“推优”质量关。各级团组织在“推优”中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 各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规范管理。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研究申请入党学生的表现,根据团组织的“推优”情况,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按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建立入党积极分子个人档案。入党积极分子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建立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动态管理机制,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并依据考察情况,及时调整入党积极分子人选。

第九条 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任务是:

1、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表现进行考察和培养,并经常与他们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状况,积极引导他们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2、积极收集广大党员和党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他们,帮助他们分析问题,提高认识,克服自身的不足;

3、定期做好《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的填写工作。每半年至少填写一次培养考察情况和培养考察对象主要表现(包括入党动机、思想、学习、生活、工作表现等),填写内容力求写细写实。

入党积极分子离校时,党支部应将其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等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及时转给其所去单位党组织。

第十条 各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必须按照党员标准,综合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表现,确保质量。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内外群众意见、民主测评的基础上,经过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对拟确定的发展对象初步人选,党支部应在其所在党支部或党小组所辖的基层单位范围内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其进行民主测评,被测评者所得票数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方为通过。民主测评会的参会人员应在应到会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方可进行民主测评。未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测评未通过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其入党的问题。在确定发展对象前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提出拟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为57天。未经公示或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经查实,认为不具备或暂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不得提交或暂不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其入党的问题。公示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进行。

第十一条 对确定为发展对象的,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工作由其所在党支部负责,外调函的由学院党委(党总支)提供。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历情况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政历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必须参加党校组织的集中培训,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参加党校培训的发展对象由党支部提出初步人选,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核汇总后统一向党校推荐。发展对象所获得的党校结业证书一年内有效。未获得党校培训合格结业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规定,全面准确地掌握入党条件,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在把握入党条件时,要注意在日常的思想、学习、生活、工作等方面全面考察学生的思想政治觉悟,把思想入党放在首位。

第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所发展的学生党员学习成绩原则上应在班级中等以上。发展一、二年级学生入党,原则上不得补考;有挂科的,不得发展;曾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原则上不予发展。在确定发展对象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时,应全面综合衡量,对待学习成绩既要重视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看主流、看发展,不能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十五条 党支部应撰写确定发展对象的综合培养考察报告,包括发展对象的自然简历、政审情况及组织培养过程等。确定发展对象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学习成绩单、政审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思想汇报、综合培养考察报告和填写完整的《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等材料上报学院党委(党总支),由其指定专人进行预审,待预审通过后方可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所有入党材料一律用蓝、黑色水笔书写,并用16开型大小的纸张。

第十六条 申请人入党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一般应由所在支部党员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暂缓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担任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情况(包括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政历等),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3、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入党介绍人要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培养。

第十八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九条 党支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简称纳新大会),如果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未能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支部大会不能举行;虽超过半数但缺席者较多,大会应改期召开。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如申请入党人因故不能到会的,大会应改期召开。如入党介绍人中有一人不能出席,但在会前向支部作了负责的介绍,大会可以召开。召开纳新大会之前,必须事先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以便上级党组织酌情派人参加。如条件许可,纳新大会应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的程序:

1、主持人报告到会情况;

2、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召开支部大会前的准备工作;

3、奏(唱)《国际歌》;

4、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并汇报自己的基本情况,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直系亲属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5、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提出自己对其入党的明确意见;

6、组织委员(或支部书记)报告支部综合考察报告(包括发展对象的自然简历、政审情况及组织培养过程等);

7、到会同志就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审议;

8、发展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9、党支部宣读支部决议(初稿),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支部大会决议;

10、若条件许可,可邀请到会的上级领导讲话;也可请到会的其他同志发言。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发展党员表决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方为通过。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事先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视为有效票,列入计票范围。遇到党员有反对意见且反映的问题较大,则不要急于形成支部决议,可通过调查了解后再决定。

党支部每次讨论发展党员的人数,一般控制在5人左右,且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在召开支部纳新大会前要事先准备大会决议初稿,会后要及时将通过的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决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发展对象的政审情况;发展对象对党的认识及思想觉悟、政治品质、学习生活工作表现,主要优缺点;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讨论情况;表决情况;支部名称、支部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党支部在会后一周内要把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政审材料、《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等材料,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党委委员、总支委员或兼职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非党委委员、总支委员或兼职组织员不能进行发展对象入党前的谈话活动,只能协助做好谈话工作。考察内容包括:发展对象思想政治素质、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熟悉党员义务与权利的情况、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学习生活和工作表现、以及对自身不足的认识情况等。谈话人应将谈话和审查的情况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组织汇报,提出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明确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入党动机是否端正,对党的基本知识是否了解;本人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历史是否清楚,学习生活工作表现如何;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符合党章规定;谈话人对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和是否同意其入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学生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次审批党员一般控制在20人左右,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审批党员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学院党委(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3个月的,要退回原党支部复议后,再重新上报。超过6个月未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要为申请入党人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即重新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支委会审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作出决议,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二十五条 对校党委授权审批的学院党总支必须在审批预备党员后的一周内,把接收预备党员的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政审材料、党校结业证书复印件等)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加盖校党委授权章和校党委组织部印章,开具新党员批准通知书。同时做好预备党员的登记工作。对逾期上报的,校党委组织部将材料退回,由原党总支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后再报送。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把审批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开具新党员批准通知书,由党支部通知预备党员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学院党委(党总支)对新批准的党员统一张榜公布。对未能批准入党的,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通过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进行继续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八条 预备党员入党后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誓词要归入个人档案。入党宣誓仪式可由党支部组织,也可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组织。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入党介绍人要继续担负培养联系人的责任。如果预备党员的原入党介绍人无法对其继续培养联系,党支部要及时指派正式党员作为其预备考察期的培养联系人。要督促和教育预备党员进一步增强对党的了解,提高对党的认识,自觉加强党性锻炼,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要尽可能为预备党员创造学习和锻炼的机会,在实践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至少每季度要向党支部递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培养联系人每半年要向党支部汇报培养考察意见,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并认真填写《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党支部每半年要召开一次预备党员思想情况分析会,填写支部意见。预备党员离校时,党支部应将对其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认真负责地转给其接收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要及时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一般在预备期满前的一个月内。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一般应在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对不具备转正条件的要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可延长预备期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对预备期内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或学业有较明显退步甚至出现挂科的,或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的,或其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在预备期内考试作弊,或严重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或在延长预备期后仍有课程挂科的,或受到刑事处分的,或因某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和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公示等形式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预备党员转正的材料及程序要求参照预备党员接收的有关要求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根据党支部的报告,在3个月内对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誓词、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等)进行审查,集体审批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形成审批决议,并写明党龄计算时间;校党委授权审批的党总支要在审批后的一周内将转正材料送校党委组织部审查、盖章。校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委(党总支)应把审批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谈话,并将审查、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张榜公布。对未能按期转正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及时做好思想工作。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中共集美大学委员会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政审材料、入党誓词、思想汇报等有关材料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诫勉;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

1、违反党章规定,批准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入党;

2、不按规定办事,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不得力;

3、在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没有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无召开委员会会议或会议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完整等;

4、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讨论审批。

第三十六 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对党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谈话批评或诫勉;情节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或党纪处分:

1、违反党章规定,不按照规定标准和发展党员程序接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

2、弄虚作假或采取其它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3、党支部在通过接收预备党员、办理预备党员转正、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时,无召开会议或会议程序不规范、会议记录不完整等;

4、在接收预备党员或办理预备党员转正时,存在入党材料不齐全、填写不规范等;

5、在上级党组织派人对申请入党的人进行谈话考察时,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学生党员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要科学制定和认真实施年度发展学生党员计划,及时检查发展党员计划的落实情况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情况。要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现象的查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教工党员的发展程序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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